更新时间:2018-08-16 11:22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天水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财政全额或部分供给医疗费的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他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为城镇户籍的按照国家规定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并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生育或非选择性别流产(含宫外孕)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的产前检查费、胎儿畸形检查费和因妊娠引起疾病的住院治疗费;分娩期内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女职工怀孕后,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或者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社区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待分娩结束后,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住院分娩医疗费一并结算。
女职工因分娩或非选择性别流产(含宫外孕)需要住院的,应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或者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社区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以及2000元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其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生育保险政策和定点医疗协议规定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