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1:20作者:三水老师
2018白银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范围
第八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且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规定,其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10%,再按职工生育保险给付标准支付。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产前检查:孕期检查每人300元,凭相关材料一次性支付;正常分娩:一、二级医院1260元,三级医院1360元;剖腹产:一、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200元。
因分娩住院期间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疾病医疗费,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剔除应由患者自负的部分后按80%的比例报销。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的男职工配偶如未就业并且未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限额为400元(不足400元按实际费用支付,400元及以上按400元支付);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不足800元按实际费用支付,800元及以上按800元支付)。
(三)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如所在用人单位无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上月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具体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