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21:53作者:王华老师
附件二: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
甲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
乙方: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
为鼓励和支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帮助其参保续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目前,在街道(乡镇)社区(地点)从事工作,每日工作时间约为小时,月收入报酬约为元,工作单位为.
二、乙方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乙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办理参保手续后方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否则不予补贴。
三、乙方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乙方实际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签订本协议次月为该项补贴的起始之月。乙方因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需提前领回《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的,须先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的《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市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援助证》返还乙方,档案退回至乙方户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协议期限内乙方确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签订协议时确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不变。
五、协议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甲方负责受理乙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并在资金到位时发放给乙方,同时应乙方要求做好其他有关就业服务。
七、乙方在协议期内,应按规定在每月的20日至月底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取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资格。
八、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协议解除:(一)协议期满的;(二)乙方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或在公益性岗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三)乙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就业情况义务的;(四)乙方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的;(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的;(六)乙方在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七)其他符合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