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21:04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三、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四、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五、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六、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八、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延伸阅读:
一、个人参保程序:
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携带户主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参保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办理参保手续,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编制社会保障号,确立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建立个人帐户。
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程序: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医疗保险手册(卡)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参保程序:
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应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帐号、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单位公章、职工发放工资签名花名册以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号,为职工确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建立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