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1 14:09作者:李一老师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分担。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十五)提高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提高定额补助标准,加大补助力度,稳定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医生队伍。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对身体健康、群众信任的到龄优秀乡村医生,或因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从业人员,影响居民看病就医的,经申请审核可以延长到龄乡村医生的执业年限,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到龄乡村医生延长执业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改善村卫生室服务条件。县级政府要承担村卫生室建设的主体责任,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村卫生室的水、电、网络等日常运行费用进行补助。
(十九)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各地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云计算平台,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实现新农合即时结算、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监管、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全面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