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21:37作者:王华老师
意见对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也做了规定,强调人民法院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并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鉴定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意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监督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结果。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普法网:法治政府建设应落实法律制度
随着各省通过普法网学习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建设在多个省份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化等领域日益取得成效,法治催生的力量不断提升着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数。
纵观历史,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制约法治进步的不容回避的共性问题是,法律制度的文本规范与法律有效运行的社会实践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分离”或“沟壑”。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法律制度在社会实践土壤中“着陆”不充分、“接地气”不足,使得法律“实然效果”与“应然价值”脱节,导致法律在实际运行中的正能量被大打折扣,或缺斤少两。“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这个是管子的名言。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重要时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了强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去的法治政府建设当中,许多省份走过弯路,甚至摔过跤,也汲取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法治政府建设成败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进一步将法律制度融于飞速发展的社会中实践,努力缩小法律制度与现实社会间的“鸿沟”,让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服务社会,使“纸上的法”变成“心中的法”,让法律成为每个人的真诚信仰和行动指南,在现实社会中生根发芽和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