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08:47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区)社保局、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5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了2015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2015年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了2015年我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42533元。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
2.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
3.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的人员,可按2016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符合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附件2)。
4.符合川人社发[2015]158号文件规定的个体中断补费,2016年递交申请的可由个人选择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60%-100%为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1.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80%执行(附件1),单位退休人员补缴标准按雅人社发〔2015〕36号文执行。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缴费基数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从2016年7月起,养老保险新退休人员,涉及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补费的,属2016年度的部分,月缴费基数按3296元执行,属2017年度及以后的部分,月缴费基数按3544元执行(附件2)。
3.2017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260元(附件2)。
(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四)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60%执行,上不封顶(附件1)。
(五)社会保险费补差
用人单位1-6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只涉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经用人单位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1-6月不补差,从2016年7月起按新标准执行。(附件1)。
二、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率调整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低至19%。
2.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在申报人员变动前应先在就业部门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经其核定盖章后方可申报参保人员变动。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从2016年7月起,应严格按社保机构核定的应缴金额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请勿多缴,不得少缴。2016年6月及以前的费用尚未清算的,各用人单位应在2016年7月及时与社保机构对账,及时足额缴清社会保险费;未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2016年8月起将继续按照规定征收利息并加收滞纳金。
(四)实施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
各社保机构应逐步开展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业务。用人单位自主选择代扣银行后,与社保机构、代扣银行签署三方代扣代缴协议。社保机构将根据核定的征收计划,委托相应银行按月直接从单位指定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2.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
我市个体参保人员应与社保机构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从签订协议次年起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附件:1.2016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雅安市2016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指南
雅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6月27日
抄送: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1
2016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