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07作者:李天扬老师
牡丹江社保补缴指南
补缴条件
1、即8月31日前具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镇户籍;
2、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注:8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通过审批纳入的申请人员,从8月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者补缴至“统账结合”时(即1996年1月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
牡丹江汇缴、缓缴和补缴业务办理须知
补缴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户籍居民
1、医疗保险未参保证明(户籍地社保机构)
3、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居住地居委会)
4、就业证明(社区劳动保障中心)
单位备案所需材料:
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1份(A4纸)
2.办理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A4纸)
3.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留存稽核部(公章不可盖在空白处)
《牡丹江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牡丹江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牡丹江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医疗保险补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补缴超过最近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
★保险补缴稽核备案须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单位办理补缴业务时,需先行到稽核监察部324室备案,再到业务大厅办理补缴。办理同一业务,备案当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