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3:49作者:李天扬老师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凡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均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3号)规定,,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哪些人员可以补缴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最早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正式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最早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对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标准执行(详见《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还有哪些政策?
答:为了鼓励参保人员尽快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仍按2013年的标准缴纳。同时,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还可以自愿申请免缴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