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5:24作者:李一老师
办理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5、临时缴费账户:不符合一般账户建立和转入条件,但参保人员要求在本地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临时缴费账户。
6、转出人员有欠费需补缴的,必须在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缴,否则,未补缴的时间段将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能再到转入地进行补缴。
办理材料
省内转移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2.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3.转入到在本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签字盖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花名册》;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跨省转移
1、《社会保险跨省转移申请书》;
2、《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关系接收函;
5、关系转入、转出申请表。
办理流程
省内转移
省内转入
1.申请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2.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3.申请人持《接收函》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4.申请人持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的《接收函》回执和省内转移介绍信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省内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