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09:01作者:王华老师
注:按“统账结合”办法参保的人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中代扣。
社保重要提示
1.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参保人员应在年度内足额缴清当年应缴的保险费,跨年不得补缴。
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视为断保。从补费或再次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支付。申请补缴时将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2.银行代扣代缴社保费实行按月扣缴(2016年1-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7月份一次性代扣)。已签订代扣协议的人员应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社保费足额存入个人扣款银行账户,避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影响个人享受社保待遇。
3.当年省市平均工资公布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已缴纳的社保费与省市平均工资调整产生的个人缴费差额部分,应在12月20日前到社保局缴清。
4.广元市人社局于2016年4月开通社保短信平台,向广大参保人员发送冠名为“【广元人社局】”的公益类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缴费提醒、政策宣传等社保服务。参保人员如更换手机号码或未能接收到短信,请持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局、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变更、登记个人相关信息,也可拨打12333电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能及时、准确接收到与自己相关的信息。若接收的短信内容与自身情况不符,请拨打12333电话进行查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