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08:40作者:王新老师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其中参保人员已达到70周岁以上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的70周岁的计发月数56计算。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问题五:未参保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人员如何参保?
湖南省境内的未参保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人员应严格按《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6号)的规定执行。
按《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现按《通知》参保补缴的,其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且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可按《通知》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其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原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同时停发。
问题六:关于判刑人员的参保补缴问题
湖南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城镇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过去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题七:关于《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一次性结算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中户口登记在湖南省境内城镇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人员如何参保?
按《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去已按此规定办理的城镇居民,本人要求按《通知》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的,可将过去已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过去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并一次性补缴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