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9:48作者:才子老师
十、关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既要扶持发展,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社区养老服务的质量。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十一、关于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不少委员、市民都对医养融合发展提出了意见,建议大力促进医养融合发展,细化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减少倡导性规定,增加约束性内容。经与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促进医养融合发展,涉及养老和医疗资源整合、人才培养和政策协调等方面,应当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统筹推进。为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条例应当对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作出总体性规定;同时根据本市医养融合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细化完善。为此,建议增加一条关于促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总体性规定,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进医疗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并修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整合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十二、关于养老服务人员培养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市民提出,目前本市养老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建议予以研究并推进解决。经与市人保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教育、财政等多个部门,应当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统筹规划和推进。目前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正在制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