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5:09作者:王新老师
(四)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状况确定。
(五)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六)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17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中内部退养人员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中的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减缓社会保险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发挥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器”“减震器”的作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