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5:07作者:王华老师
(一)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
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认定困难的企业可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二)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对象。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
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间企业须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