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18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保障金”的,一经查实,根据财政法规予以处罚。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厅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在自治区直属范围内的单位、主管部门不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桂政办发〔1997〕184号)。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原则制定符合本辖区的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厅解释。申报缴交“保障金”的有关表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