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4:13作者:王新老师
11.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2.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六、最低生活保障金额计算
(一)城乡低保金额原则上按照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城乡低保金额=(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各地也可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制定相应的分档补助标准,根据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三)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七、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为提高工作效率,城市低保可按季、农村低保可按年相对集中开展受理申请和审核审批工作。
(二)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