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5:11作者:王新老师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是地税机关
省政府2001年6月6日下发鄂政发〔2001〕3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规定湖北省的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是为了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的有利条件,实现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提高缴费自觉性、增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意义重大,它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费筹资机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5.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称为缴费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和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同,各险种参保单位不完全一致。例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最宽,以上所有的单位都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国家公务人员目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目前就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不是缴费单位。
6.社会保险缴费个人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称为缴费个人。包括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和合资企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规定,企业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