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6:52作者:王新老师
唐钧指出,以往办法中的罚则,大多是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处以“罚款”和“退任”的惩罚;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则升级到“依法给予处分”,甚至多处强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对比还发现,与办法仅规定报告制度不同,条例特设专章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保基金监督制度,确立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基金的审计和公开制度都提高了要求。
比如,以往理事会仅需在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监管部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今后则除会计事务所审计外,还要求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苏海南也肯定了条例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视,有利于促进今后相关工作的展开。“通过这一法规,使(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去投资运营,切实保证它的保值增值,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他进一步指出,条例搭建了法律框架,但政策落实和细化,还需要在今后出台相关细则。
为社会保险基金入市探路?
“条例的重点在附则部分。”唐钧直言。
条例第29条增设了此前完全没有涉及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唐钧指出,这是条例与之前的章程、办法最大的不同点,该规定将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这两个不同的“社保基金”链接到了一起。
2003年6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面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高回报,此次条例的规定是否在为之后社会保险基金的入市探路呢?
唐钧表示,或许可以认为新出台的条例,是在为数千亿元乃至数万亿元的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渠道“入市”做准备。(条例)为了预防在股市本身的投资经营风险之外可能出现的人为道德风险,在法律上作出了尽可能严密的部署。
早在2006年12月,理事会就首批受托管理天津、山西、河南等试点省(区、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中央补助资金。2012年、2015年,广东、山东又分别作为试点,将1000亿元职工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委托理事会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