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7:54作者:李一老师
(三)倾斜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时符合第(三)项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四)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
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项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执行。
4、今年调整中如何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答:人社部提出,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考虑,调整水平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可以较好地引导和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因此,今年挂钩调整体现了与缴费年限、本人养老金水平两个因素挂钩,一是按缴费年限调整,即: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二是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即按退休人员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这样规定,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参保人员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退休时多得养老金,也有利于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为避免与本人养老金调整挂钩产生差距过大的问题,又明确规定本人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为基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