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2:26作者:李一老师
新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为基数
“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1月1日至2月15日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一经核定确认,年度内不得变更。针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青岛市此次也做了明确规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另外,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