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23:53作者:王华老师
3、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税优政策出台
在我国多支柱养老体系中,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是唯一没有实行税收优惠的。早在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曾提出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设想;2008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正式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中,首次提出在上海“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此后上海始终站在试点方案的最前沿,甚至据说《上海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并多次上报有关部门;此外,2012年以来,媒体一直不断报道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上海、深圳等)将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尤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即《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再次指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据有关部门公开透露的信息,下半年将公布个人养老税优政策,至此,“八年抗战”将划上句号。个人养老税优既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又是一个潜力不可限量的巨大基金池,对完善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来说,具有标志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