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23:13作者:才子老师
五、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新规定。
(一)缴费。2016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0.45%调整为0.8%,缴费工资上下限保持不变(即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10713元),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待遇。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016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2016年7月1日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同时,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内,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待遇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参保职工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新规定享受相关待遇;2016年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生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江府办〔2009〕106号)规定享受待遇;2016年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六、上调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分别由2139元、2100元调整为2408元,缴费比例不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若原缴费工资水平高于2408元的,企业和职工则不受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