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23:19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139月)。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八条(二)、(三)规定的,个人可以补缴费,也可以继续缴费,领取养老金时间可延迟到缴费年满15年的次月。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县人社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属镇(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1000元(其中省级补助400元)。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养老保险办公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按月领取,且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应按县人社局编制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县养老保险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完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入财政专户或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县养老保险办公室不得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县财政按年征缴养老保险费总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2%预算资金,用于县、镇(办事处)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支出、村代办点建设和村代办员的薪酬发放。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县、镇(办事处)、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