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22:31作者:王新老师
④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享受增发退休养老金待遇规定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另外计发(增发待遇类别分别为:(1)全国劳动模范;(2)二次以上省劳模;(3)一次省劳模;(4)独生子女;(5)三线地区内迁职工;(6)高海拔地区职工;(7)少数民族地区职工;(8)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人员;(9)高级专家;(1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11)其他;)
其中:按现行即:川劳社办[2005]58号文规定,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0元标准;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60元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⑤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注意:按上述新人、中人2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准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计发。
对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为使上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至2010年5年过渡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注意:①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例]:(中人)按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某职工2008年1月退休,年龄满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41338.47元,累计缴费年限39.42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4.33个月,个人账户年限15.09个月),该职工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和持有聘用证书。
第一步指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