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3:13作者:王华老师
企业高,不应该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还是要坚持以财政供款为主的资金渠道。
据他介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改革范围从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到去年底已经覆盖约3.4亿人,总基金积累已有3万多亿。
财政缴纳职业年金是否不公平?
财政供款是唯一渠道不许机关搞小金库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有专家将职业年金称为确保改革后待遇不降低的“第二保险”。
昨天,胡晓义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的供款渠道为公共财政。“因为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
这样是否在制度上不公平?胡晓义说,“至于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他介绍,为此政府已出台系列政策,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即是积极的信号。
胡晓义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在职职工3000多万人,退休人员1500多万。改革后,既要为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筹资,又要保证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资金的需求量确实很大。他同时还表示,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目前财务安排好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上不存在问题。
改革后待遇是否会降低?
绝大多数收入不会降低还可略有增加
胡晓义昨天明确,根据前期大量测算、论证,改革推行后,绝大多数人缴费之后收入不降低,还可以略有增加。他指出,这待遇水平不会降低,包括两点,一是退休待遇不会降低,二是在职机关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现时收入不会减少。
“改革后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地有所提升,这是政策考虑的基点。”胡晓义介绍,此次改革主要涉及制度模式和待遇确定机制两方面的改变。
制度模式改革,由单位保障模式即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改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交钱,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待遇确定机制,原有办法以退休前一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同时考虑按工作年限分档,十年一档进行区分,分档较粗,21年和29年没有区别。改革后,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