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23:37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51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6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97元定额计发。
定比调整: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6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调整后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计发。
此外,我省去年以前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高工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2016年新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
五、待遇冲减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的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按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珠人薪〔1996〕26号和珠组通〔2000〕35号文)的相关规定相应冲减其补充养老金或生活补贴费。
六、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