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6:55作者:三水老师
(四)从事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业务的参保单位,应提供与派遣、代理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以备查验。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