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39作者:李一老师
除了层级上的明确,地域上的明确同样重要。现实操作中,对于流动人口等人户分离群体,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计生部门都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二者常常为此发生扯皮,甚至出现明明已经征收,但彼此还不认账的情况出现。媒体曾报道,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居民黄某在广东省大埔县生了第二个孩子,向该县缴纳社会抚养费6万多元。但随后,鹿城区计生部门要求大埔县计生部门撤销对黄某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作出了征收86万元的处罚决定。
送审稿明确将征收权力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可有效避免重复征收,提高征收效率,也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权利。
关键词:脱钩
第24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第27条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送审稿中和脱钩有关的两个法条,让人一喜一忧。
让人喜的是第24条。在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返还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对于执法机关来说,一旦有了利益冲动,执法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就更大。送审稿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的规定,征收和返还脱钩,将遏制利益冲动,让执法回归理性。
不过,即使这样的规定得以通过,现实也不令人乐观。11月24日澎湃新闻报道,安徽省砀山县计生委在被职工追讨工资时作出这样的回复:砀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大队是自收自支单位,财政不拨钱,收到钱能发工资。对计生部门来说,一旦收不到钱就没钱发工资成为它们避不开的尴尬,条例能否落实就需要打上一个不小的问号。
更令人担心的则是送审稿第27条,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以不给落户的方式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目前公安最有力的配合方式。送审稿这条规定,并未排除这配合方式的适用。
对计生部门来说,不交钱不给落户是最有力也最有效的制约手段。但这种方式给超生家庭特别是超生孩子造成的伤害,却是长久的。用限制人权(不能上学、不能上医保)的方式实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