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他人代缴社保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

更新时间:2018-11-27 19:35作者:李一老师

    单位为他人代缴社保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下不少自己做生意的市民,习惯于通过关系找一家单位挂靠人事关系,尤其是由其代缴保险,以此确保自己的社会福利。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也经常被老板要求其朋友挂靠在公司,代缴社保。这种由于户籍限制、嫌转移麻烦等等原因而普遍存在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种现象之所以在各地均普遍存在,有其历史原因,也与政策制度分缺设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基金统筹层次低等因素有关。这种现象的存在也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带来不小的困惑,本文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析。

    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挂靠缴社保违法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其次,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实现部分人员的社保权利。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无法在工作地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也受到诸多条件限制,挂靠单位参保是实现社保权益的唯一途径。如果法律禁止单位为非单位职工参保,将这唯一途径堵死,参保人员无法参保,自身社保权益也就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事实上无法禁止。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如果将此行为界定为非法,社会保险部门就应当查处,不能允许参保。社保部门如何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能够否定劳动关系,面对成千上万的参保人员,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要从中甄别出哪些是单位员工,哪些不是单位员工,这种工作简直是无法进行开展。现行的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种行为,根据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在现实情况下,社保部门无权进行查处。

      因此,挂靠缴纳社保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

    二、关于单位与他人之间仅存在代为缴纳社保关系,是否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现实中也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保,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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