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20作者:王新老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1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
第五条 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下列渠道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一)参保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二)社会保险自助终端;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平台;
(四)12333热线服务电话;
(五)其他有效的查询渠道与方式。
第六条 向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制式应全市统一。
第七条 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获取的书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具备防伪功能,并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甄别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