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17作者:三水老师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城镇职工养老中心、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的要求,我市2016年7月至2016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日前确定。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 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806元,月平均工资为3984元。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2016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3984x300%=11952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984x60%=2390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按照省人社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据了解,为统一全市社保征缴标准,2016年7月社保缴费基数按市人社局《关于2016年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执行,2016年8月至2016年6月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