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07作者:李一老师
宁夏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企退人员涨工资细则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采取普通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提高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关于2016年宁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宁人社发〔2015〕3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我区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括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60元调整;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120元调整。
(二)特调
1.调整高龄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龄段增加20元,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由100元提高到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由160元提高到180元。
2.调整后,月养老金低于2641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641元。
3.对艰苦边远一类地区(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和中宁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5元养老金;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10元养老金。
四、资金列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