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9:06作者:王华老师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16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通知还明确了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从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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