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57作者:王华老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或参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要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公开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管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要加强监督检查,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规定执行情况与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2月18日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二、不准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三、不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专项资金。
四、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六、不准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政策补助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七、不准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
八、不准违规在接受补贴的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九、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补贴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政策补贴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