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2:09作者:才子老师
一、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身份类加分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中考优惠加分按《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绍政联〔2013〕1号)执行。
2.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10分);
3.农村“双农独女户”家庭的独生女(5分)。
如果同时符合多个优惠加分条件,可以累计享受;同类不重复,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累计享受优惠加分的最高分值为20分(烈士子女和单项获30分加分的现役军人子女除外)。
二、取消技能类加分
1.获省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及以上者;
2.体育类比赛获奖者。
三、其他
1.2015届初三毕业生,在初二和初三阶段获得省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及以上者,仍按原办法执行加分。
在2013年7月1日至本文件发出之日期间,已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办的市级或省级(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的,需经市教育局同意)体育类“田径、篮球、排球、乒乓球”竞赛中,获市级个人前三名者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或获省级个人前六名者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仍按原办法执行加分。
2016届初中毕业生起,全部终止以上技能类加分。
2.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应持有效奖证、证件等原件向报名点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直(越城区)中考招生优惠加分申请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