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01作者:三水老师
学校填写 |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和我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 ||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 |||
相关处 室负责 人签字 | 信访办: | 发展规划处: | |
财务处: | 高等教育处: | ||
民办教育处: | 学生处: | ||
市纪委驻教卫党委纪检组: |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 ||
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