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09:55作者:李天扬老师
5、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教学院长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教委批准,待市教委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并报经本市教委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本市教委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办理。
(5)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三)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均须按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如学习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五)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到非艺术类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