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4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条在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截止后,教务处将及时公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接受院系。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核前书面告知相应院系。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院系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录取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受计划数。
第十三条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被新专业录取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新专业报到注册。院系应为转入本院系学生到教务处集中办理学生证等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院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规定》,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纪律检查部门对转专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