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08作者:王华老师
为有效防范高考舞弊,为考生提供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全省各级考试招生机构推行考务精细化管理。省招办认真组织了全省考务二级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全省高考考场安全检查环节进行规范。各地也都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考务三级、四级培训。目前,全省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都已经准备就绪。
对于在高考报名时申请享受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省招办认真落实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文件精神,考试招生机构、残联、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进行现场综合评估。目前,省招办已向74名申请享受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出具告知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或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
1、烈士子女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符合上述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第五十条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