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5:26作者:三水老师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军政军民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各地要把这一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管理。对军地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协商,妥善处理。
(二)对部队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三)对部队经营的经济、社会效益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立项,金融部门应在贷款资金上予以扶持,各有关部门在技术、管理、信息、人才引进及生产流通等方面积极提供方便。部队办的家属工厂、服务社、副食品生产基地,在税收上可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照顾。
(四)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的正常供应。对军供粮油在质量品种上予以优先保证,落实粮价补贴政策;生活用煤、用水按计划标准保证供应;对驻军用电优先办理增容手续。
(五)不论国家投资还是地方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军用车辆免费通行。
(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努力减轻部队负担。
(七)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站应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开设军人候车(船)室。服务行业,要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八)支持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在“双争”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士兵和先进连队的,按照鲁政办发〔1995〕6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物质优待和荣誉奖励。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认真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得与其相违背。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国家按照基本标准抚恤的基础上,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适当提高定期抚恤标准;要适当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经费,提高定补标准,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标准与当地群众人均收入同步增长机制,认真落实省规定的优待标准,按时兑现优待款。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要继续贯彻落实鲁政办发〔1995〕78号文件。
(三)对在乡烈士的父母、配偶和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负义务工,不得对其摊派各种集资。
(四)教育部门对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予适当照顾。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