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0 19:37作者:李天扬老师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大幅提高
《意见》对士兵优待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凡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
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发放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再区分户籍类别,每年发放标准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执行。
对到西藏、新疆和国家发布的其它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不低于普通标准的2倍发放。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分别增发30%、20%、1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者,按最高奖励等级增发优待金。
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意见》指出,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鼓励企业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每年安置在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不少于当年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10%。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对公务员和事业编人员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国有大中型企业每年定向招录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招录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学杂费全免
《意见》指出,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