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5 21:13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九条山东警察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
第二十条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规定,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各市,在考生政审和面试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地市、男女、文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科资格线。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600~1200元/年·人。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