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09:4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可根据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政策规定,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委托社会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与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生就业,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通知书或就业推荐书。
第四十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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