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9 22:48作者:王新老师
一、拉票贿选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综合各地通报的一些拉票贿选案件来看,拉票贿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采取宴请、送礼、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安排消费活动等方式贿赂推荐人。二是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和战友等联谊活动,谋求他人给予关照。三是委托他人当“说客”,间接拉票。四是通过匿名信、手机短信、网上发贴等形式,为自己“吹风”、造势,对竞争对手进行诬告陷害,诽谤中伤,误导群众,为自己胜出消除障碍。
拉票贿选现象产生主要缘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被推荐(选举)人选政治素质不高。多数拉票贿选者“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权力欲望强,把权力视为一种资本和人生价值目标。有的干部对组织缺乏信任,认为仅凭实干不一定能够得到提拔重用,因而千方百计采取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寻求支持,谋求官位。
2.参与推荐(选举)人员民主意识缺乏。有的推荐者、选举人民主意识不强,不是凭公心评价干部,而是凭主观感觉、凭个人得失,甚至凭庸俗关系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盲目投“人情票”、“关系票”、“印象票”、“跟风票”、“糊涂票”,客观上为拉票者提供了活动空间。
3.相关制度机制建设不够健全。一是民主推荐工作中简单地以票取人。有的地方往往以“票”定取舍,没有将得票结果与干部的日常表现、工作实绩有机结合,片面认为只有“票高”才能服众、才算民主,机械地按票数多少确定人选。二是推荐、选举参与范围界定缺乏灵活性。在推荐和选举过程中,对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规定往往局限在“特定的群体”,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存在利害和利益关系,让拉票贿选行为有机可乘。三是民主推荐、选举方法不够完善。推荐中习惯于召开大会集中推荐或选举,时间短、材料少,参加推荐的人员对拟任职位的岗位要求不清,对人选的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了解不够,难以作出理性选择。四是刚性约束制度存在缺失。现有的法律法规侧重于对拉票贿选者进行责任追究,而对接受贿选一方如何追责,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做出定性和处理,从而使得部分推荐者不能正确地对待手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