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4:12作者:王华老师
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于1993年统一制发了一种新的特殊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简称“侦察证”。
“侦察证”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侦察证”的式样和内容为:封面为真皮质地,朱红色,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短剑及“国家安全”字样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可以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爱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将依法处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进行检举、控告、国家安全机关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特别通行”标志简介
为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及《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安全部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从1995年8月1日起,配置、使用“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特别通行”标志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配发、全国通用。规格为320mmx150mm,铝制底版,纸底白字,中间是“特别通行”字样,下行是“国安xx——xxx”号,背面设有全身防伪标记。
配备“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享有下列权利:
1、遇交通障碍时优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