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21:41作者:李一老师
为调动本科生学习的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本科生转专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科招生人数(不含第六条规定的特殊录取类型者)的10%以内。
第四条转专业面向对象为大学一年级全日制有学籍在校本科生,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如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论文、获得科技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需由专家委员会审核、面试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申请转专业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全部合格,第一学期必修课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2.5,且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0%者。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属于特殊录取类型者(含定向、联合培养、中外合作办学类、春季高考、对口贯通培养等相关专业的学生);
(二)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录取时的下一批次专业向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六)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三章转专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