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4 03:02作者:王华老师
在贯彻落实党内组织之间的请示报告制度方面以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方面,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轻视态度。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为请示报告可有可无,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重视、不认真、态度敷衍,存在漏报、错报甚至瞒报现象。
二是侥幸心理。有的领导干部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时存在偷懒和钻空子的侥幸心理,向上级汇报工作时,习惯夸大成绩和功劳,有意识地掩饰缺点和错误;有的领导干部通过玩弄各种伎俩把一件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逃避上级组织的监督;有的干部自以为很多事情上级组织无力监管,对个人的去向及工作不及时请示报告,独来独往,天马行空
三是对抗倾向。有的干部明知故犯,隐瞒组织违规办理多个身份证、护照,通过各种途径偷偷将家人送到国外;有的领导干部明知组织有纪律与规矩,仍明目张胆地拒不执行组织重大事件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给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造成损失。
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既要继承和发扬党的历史上贯彻请示报告制度的宝贵经验与优良传统,又要解决当前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难点与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提高党内规矩与程序意识。二是加强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的监督。三是补充健全请示报告制度体系。应明确规定请示报告的具体内容与基本程序,各地方组织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法规,使请示报告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