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4 03:17作者:李一老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级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17年3月15日
有关残疾人保障金的相关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1、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要求,免纳残疾人保障金
(1)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未达安置比例的单位,按如下方法计算缴纳残保障金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残保金缴纳的优惠政策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在有了下面的文件,把人数要求提高到30人,受益群体又进一步增加,降费将惠及更多的企事业单位,让大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我们都将会有更多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