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4 03:05作者:三水老师
二、无限政府模式?调控行为首先应具有合法性
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立“有限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只有法律有规定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否则就是非法行政。现代文明社会应当摒弃那种规模无限扩张、职权无限扩展、超越法律和社会基本道德的无限政府模式。
制定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控政策,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政策的合法性,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政策,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杜绝“拍脑袋式”的行政长官命令模式。调控行为不能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不能为保护部分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而导致对其他参与者的不公,不能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超越职权作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行为。
那些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调控措施,野蛮的改变了市场需求走向,在实践中却被多种手段所规避,也并未起到调控房价的目的,但却被大规模的应用,且鲜有人提出质疑。
三、朝令夕改?调控行为应考虑稳定性
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还需要考虑稳定性,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破坏,朝令夕改使制度在失去稳定性的同时,更危害了制度制定者自身的权威,制度的内在强制性也会随着制度的不断变动而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但令人沮丧的是,今天适用的政策可能正是昨天政策的反面。备受诟病的限购政策,最开始是在房价已经暴涨数年之后才突然出台,但在房价刚有下跌趋势时又突然取消,随后房价又继续暴涨,又再次突然出台,没有给公众一个合理的预期,且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干预措施却没有明确的退出时间表,有用政策替代法律之嫌。如此反复的政策,不得不让人怀疑政府调控房价的目的和决心。
四、各自为政?调控行为应具有域内统一性
当前我国的行政理念已走入一个误区,中央行政机关出台一项政策规定,其下属某个部门就会出台一个更具体的配套规定,然后地方政府再根据各自对于政策的理解加上各自的利益诉求,制定多如牛毛的细则,甚至部分地区还配套相关操作案例,仿佛不制定实施细则或者不对中央的规定进行变更就不是在行政,不把原本统一的规定变得分崩离析就无法开展工作,这究竟反映了中央施政水平的低下还是地方或部门之间对于利益的蠢蠢欲动?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经常出现各地根据各自的理解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或许有某种程度的必要性,但却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在一个地方所推崇的东西或许在另一个地方恰恰是被排斥的,在一个地方可以应用的条款或许在另一个地方已被取消,导致域下的人民无所适从。无论地方的细则是更为严格或者是更为松弛,都是对中央政策的背离,都是对人民的不公。这样的行政运作模式无法保证政策的统一性,更无法保证政策的效果,甚至政策落地后,现实的表现与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恰恰相反。